這件事讓我躊躇了半年…….

我的部落格有許多眼科醫療耗材的資訊和新知,原本只是練練筆或是練練外出上課時的口條,不過前陣子有人認為我在攻擊別的產品,沒禮貌地貼上競爭產品的新聞稿,為了避免筆戰,所以我就將『易被曲解』的文章取消了回應的功能。

 

老闆希望我低調,關係到公司決策、產品走向、內部人事或是八卦都不要在部落格中「曝光」,是另類的『言論自由限制』。

 


可悲的上班族,為了頭路只能忍受言論不自由;工作只是一時的,一時的不自由就忍受吧!

 



 
言論自由

from維基百科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作及發佈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富有表現力的資訊。
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可能仍然處罰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的類型,如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發佈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
不過,如法國政治學者托克維爾指出,人們對於自由地發表言論有所疑慮,可能不是因為害怕政府的懲罰,而是由於社會的壓力。 當一個人表達了一個不受歡迎的意見,他或她可能要面對其社群的蔑視,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應。儘管這種類型的言論自由的壓制比政府的壓制更難預防,關於這種類型的壓制是否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還是存有疑問的,而言論自由被視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權利或免受政府行為干涉的自由權利。
 
言論自由在聯合國頒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被明確定義: 
《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1.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2.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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